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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马高文、韩晓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马高文,韩晓梅,陈庆丰,刘丰梅,陈淑乙,马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马高文。被执行人:韩晓梅。被执行人:陈庆丰。被执行人:刘丰梅。被执行人:陈淑乙。被执行人:马高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高文、韩晓梅、陈庆丰、刘丰梅、陈淑乙、马高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798.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高文、韩晓梅、陈庆丰、刘丰梅、陈淑乙、马高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寿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李汉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晋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