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秀兰、曹永俭与众拓建筑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曹永俭,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生于1950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曹永俭,男,生于1973年9月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拓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正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平,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庆中民终字第391号李秀兰、曹永俭与众拓建筑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众拓建筑公司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李秀兰、曹永俭已领取执行赔偿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中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对庆阳市众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