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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志行、齐佳堃与齐佳堃、齐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行,齐佳堃,齐海波,王志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陈志行。被告齐佳堃。法定代理人齐海波。被告齐海波。被告王志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行与被告齐佳堃、齐海波、王志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齐佳堃、齐海波、王志梅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佳堃、齐海波、王志梅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