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秀芹与王福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