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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星洲与肖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洲,肖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星洲。被执行人:肖洪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侯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洪胜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