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星洲与肖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洲,肖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星洲。被执行人:肖洪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侯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洪胜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晋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