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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代家忠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150号罪犯代家忠,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成华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家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宣判后,因同案犯谭学斌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2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85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8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家忠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家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