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4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孟利尤与郭治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利尤,郭治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4099号申请执行人孟利尤,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郭治云,男,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孟利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郭治云偿还申请执行人孟利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470元,案件受理费7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神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