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伯峰与俞欣勇、郑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伯峰,俞欣勇,郑飞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余伯峰。被告:俞欣勇。被告:郑飞群。委托代理人:李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伯峰与被告俞欣勇、郑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欣勇、郑飞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欣勇、郑飞群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伯峰撤回对被告俞欣勇、郑飞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余伯峰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