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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