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7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