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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城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城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胡某甲,女,198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城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