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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姜银芳与代万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银芳,代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210号申请人姜银芳,女,19XX年生。被执行人代万红,男,19xx年生。申请人姜银芳与被执行人代万红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银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代万红赔偿医疗等费用14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代万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代万红交来案件款140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鱼晓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