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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70号原告: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朝阳,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肖汝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95元减半收取6697.50元,由原告上海盈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代理审判员 陈 传 岳代理审判员 陈 伟 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