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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与解永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解永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侠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胜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瑞飞,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永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为与被上诉人解永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飞,解永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与解永成在泾县丁桥因另一合伙项目产生纠纷,并认为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其与解永成在泾县茂林存在项目合伙关系,但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在二审提供的《泾县许林纸业有限公司章程》表明,位于泾县丁桥镇的许林纸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林胜英、黄新民等四人,并无解永成,且解永成在二审庭审中也称,“(在丁桥筹建的公司)没有名字,他们排挤我,我就没有参加了”,因此,时侠芳、林胜英、黄新民与解永成在泾县茂林是否存在项目合伙关系尚不明确。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致事实不清,故需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