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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忠胜与深圳市世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胜,深圳市世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谢军,杨鑫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张忠胜。委托代理人祁晓玲、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五工业区121栋2楼。法定代表人谢军。被告谢军。被告杨鑫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