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黄x坚因与被上诉人严x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坚,严*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坚,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雄,男,汉族。上诉人黄*坚因与被上诉人严*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严*雄与黄*坚离婚;二、严*雄与前妻生育的女儿严*江由严*雄携带抚养,抚养费由严*雄自行承担;三、财产处理: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09U**)、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木沙发一套(一长两短、一茶几)、康佳牌电视机一台归黄*坚所有;四、债务处理:欠黄*庭借款10000元由严*雄与黄*坚各承担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严*雄承担。上诉人黄*坚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事实认定有误。事实是严*雄始终拒绝黄*坚进家门,长期避而不见,也不告知其具体居住生活地点,导致黄*坚有家归不得,且电话辱骂伤害黄*坚,拒绝协助补办身份证,存心对黄*坚实行遗弃,故意造成分居2年的事实,从而钻法律的空子达到离婚遗弃身体奇差妻子的目的。故原审法院关于黄*坚离家外出不回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的认定错误,同时亦忽略了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真正原因。2.财产分配处理不当。黄*坚从未受益于涉案的10000元债务却承担了其中5000元的清偿责任,属于黄*坚的村分红及消毒柜、热水器、电风扇等共同财产未作分配。3.黄*坚长年患病,无固定收入和自有住房,生活状况非常困难,原审判决未体现优先保护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的精神,处理结果缺乏公正合理性。综上请求:一.撤销原判,驳回严*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如判决离婚,则改判为:1.2005年至2013年属于黄*坚的村分红归黄*坚所有;2.包括婚后新建的房屋及其它家电、床、被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黄*坚所有;3.严*雄向黄*坚支付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养费25200元(每月600元)及治病费用20000元;4.严*雄向黄*坚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0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5.严*雄向黄*坚偿还婚前所欠借款1000元;6.由严*雄负担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严*雄答辩称:1.严*雄坚持要求离婚;2.村分红具体数额不清楚,严*雄、黄*坚按人头一人一份,每年大概几百元。为了方便分红进入严*雄母亲账号,全部用于严*雄女儿读书所用。3.黄*坚于2009年以帮姐妹带孩子为借口离家出走,走前仅告知严*雄一声,三年无法找到,离家第二天即将嫁妆搬走,不存在所谓遗弃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遗弃费、赔偿金、抚养费。4.严*雄父母的房子在严*雄出生前建好,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诉争的焦点是:1.原审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否合理合法;2.原审判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配处理是否适当。3.黄*坚关于抚养费、治病费、离婚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双方婚前欠款的主张应否支持。关于原审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否合理合法问题,本院认为,严*雄、黄*坚结婚后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关系逐渐疏远。在2012年2月28日经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关系继续恶化,应认定严*雄、黄*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依法准许严*雄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黄*坚要求不离婚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配处理问题,一审期间经法院核查,严*雄、黄*坚共同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E09U**)、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木沙发一套(一长两短、一茶几)、康佳牌电视机一台。严*雄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全部归黄*坚所有,原审法院也已经予以准许。二审阶段黄*坚又诉称存在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归其所有,属于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关于黄*坚诉称的村分红款,由于黄*坚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分红款的具体情况,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述两项主张黄*坚均可另案起诉。关于涉案10000元借款,本院认为,该借款产生于严*雄、黄*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严*雄、黄*坚承担同等的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黄*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坚主张的抚养费、治病费、离婚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双方婚前欠款问题,本院认为,黄*坚要求严*雄支付抚养费、治病费、离婚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黄*坚要求严*雄清偿其于婚前欠付黄*坚的1000元债务,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且严*雄不予确认,故本院亦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黄*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黄*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黄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