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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林海平、陈立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海平;陈立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平,男,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立坡,男,住海丰县。原告林海平诉被告陈立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立坡在工商局、建设局、银行系统、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现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世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