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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新生与杨文戈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杨文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新生,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文戈,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与被告杨文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生承担。审 判 长  陈安民代审 判员  张晓妮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