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新生与杨文戈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杨文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125号原告王新生,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文戈,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与被告杨文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生承担。审 判 长 陈安民代审 判员 张晓妮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