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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正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正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广场A幢9层01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定,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媛媛。被告沈正余。委托代理人:邵美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正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