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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丙彦与鹿鑫、孙中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丙彦,鹿鑫,孙中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高丙彦。被执行人鹿鑫。被执行人孙中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2年7月25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中岭之妻李晓兰银行存款153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