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根云与李先知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根云,李先知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曹根云,女,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先知,男,194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根云诉被告李先知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根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