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廖加发与陈尚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22号申请人廖加发,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尚弟,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廖加发与被申执行人陈尚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尚弟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