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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廖加发与陈尚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22号申请人廖加发,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尚弟,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廖加发与被申执行人陈尚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尚弟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时文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