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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付鹏与于中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鹏,于中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54号原告付鹏。委托代理人刘玉珍。被告于中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鹏与被告于中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鹏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进行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