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克治与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克治,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宋志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林克治。委托代理人:郑振岳。被告: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声亮。被告:王声亮。被告:宋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克治与被告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宋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林克治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