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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克治与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克治,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宋志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735号原告:林克治。委托代理人:郑振岳。被告: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王声亮。被告:王声亮。被告:宋志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克治与被告平阳县美兴华汽车配件厂、王声亮、宋志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林克治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