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何树祥与韦秀娟、何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树祥,韦秀娟,何树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祥。委托代理人戴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秀娟。委托代理人何树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高。上诉人何树祥因与被上诉人韦秀娟、何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仁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树祥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树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树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何树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