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闵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