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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闵某某,女,生于1969年2月15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2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