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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孙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1号附3号。被告刘某,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汽基地一区77栋5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