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孙某,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大道1号附3号。被告刘某,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汽基地一区77栋5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