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赵希财与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财,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原告:赵希财,男,汉族,1960年6月18日,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周建国,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珠海市华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华。被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