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