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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铜陵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