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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方华与何天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华,何天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赵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继红。被告何天方。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告赵方华与被告何天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诸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方华的委托代理人潘继红,被告何天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方华起诉称:2012年6月27日,原告与何慧英一起到东溪完小接何慧英的女儿,被告拿了一石头将原告打伤,原告伤后被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241.01元。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481.01元。被告何天方答辩称:1.因原告勾搭被告的老婆,被告一气之下才打了原告,产生纠纷的过错在原告;2.被告打了原告后已受到刑事处罚,失去人身自由,致债务缠身,已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天方因原告赵方华与其妻何慧英同居而怀恨在心。2012年6月27日14时30分许,在赵家镇东溪完小门口,被告看见原告与何慧英一起接被告与何慧英的婚生女儿,就用石头、锄头柄将原告打伤。当日原告赴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颅底骨折,左尺骨骨折,左眼眶壁内侧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共花去医药费7862.45元。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方华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因原告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何天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于民事部分未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另行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上述被告损害原告健康权的行为由本院已生效的(2012)绍诸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就原告请求的赔偿费用的范围及合理性确定如下: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病历、医疗证明单,证明原告医疗费损失8241.01元、误工费13176元、陪护费3294元、住院伙食补费270元,主张交通费损失5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认为,由于原告勾搭被告的老婆,才引起纠纷,并且被告已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应再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中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费用,系治疗扁桃体肿大支出,不属合理赔偿范围,原告的合理医药费应为7862.45元。根据原告的伤势、住院时间,酌情考虑误工3个月,计误工费9882元;陪护15天,计陪护费用16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180元;酌定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因原告的伤势尚未构成伤残等级,并且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对伤害事件发生起因上有过错,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2年6月27日,原告赵方华被被告何天方殴打致伤,事实清楚;由本院已生效的(2012)绍诸刑初字第122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虽然被告何天方致伤原告赵方华事出有因,但依法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7862.45元、误工费9882元、陪护费1647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合计20071.45元。由于原告在伤害事件产生的起因中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何天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各自过错对损害后果产生所起的作用,本院酌定,由被告何天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140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天方应赔偿原告赵方华各项损失人民币14050元,款定于被告何天方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付清(若判决生效时间迟于被告何天方刑满释放时间的,则款定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2元,依法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赵方华承担206元,被告何天方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2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如经邮局汇款,寄绍兴市和畅堂109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邮编:312000。如需现金交费,可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交纳。如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减、免、缓交。如不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受理费或者申请减、免、缓交未获准仍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