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池某某、程某、孙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程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彬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2012年6月19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6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男。2012年4月30日因涉嫌抢劫、强奸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程某某,男。系被告人程某之父。辩护人段某某,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2013年7月7日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彬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孙某甲,男。系被告人孙某某之父。辩护人张宝社,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池某某、程某、孙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彬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0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现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诉机关彬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池某某、程某、孙宇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彬志审判员 杨芳霞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