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与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58号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伍松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狄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长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509室。法定代表人:田璟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茂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辰跃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华荣带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