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