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司与泰兴市天脉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天脉水处理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东苏克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天脉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蒋华珍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周国祥,董事长。上诉人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因与泰兴市天脉水处理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辖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的业务过程中,是采用书面报价单形式,确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及送货地点等,其中明确送货地点为昆山龙腾光电,因此合同履行地在昆山,昆山市���民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天脉水处理剂有限公司化学品物料买卖业务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昆山市兴荣化工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向法院提供的报价单为合同形式的一种,经审查该报价单中,品名为“盐酸”的备注栏里有“送昆山龙腾光电”字样,品名为“硫酸”的备注栏里为空白。即使如上诉人所称该报价单是一种合同形式,报价单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备注中“送昆山龙腾光电”是否构成交货地点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