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与徐××、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徐××,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958号原告:白××。被告:徐××。被告:王××。原告白××与被告徐××、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琪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白××起诉称:被告徐××与王××因工程需要要原告车辆拉货,口头约定当天结账,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一直拖欠未付。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某某输款87750元。原告白××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87750元的事实。被告徐××、王××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徐××、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白××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替两被告运输石头。2013年8月20日,两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87750元。至今,两被告未支付分文。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运输工作,两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运输费。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就运输费用进行了结算,两被告亦向某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了该费用,两被告应及时支付该运输费用。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某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徐××、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白××运输费用87750元。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被告徐××、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附判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