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右民二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尹献宁与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献宁,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右民二初字第208-1号原告尹献宁,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武鸣县人,个体户,现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周庆华,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韦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献宁与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献宁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献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炭2000吨;2、查封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在查封期间,生产设备可以正常营业使用;3、查封被告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在430万元内的生产成品甲醛。上述查封物品,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等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兴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