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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建与杨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14号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梓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