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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既兰与马玉霞、马胜强、马永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98号申请执行人马既兰,男,193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1954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胜强,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既兰与被执行人马玉霞、马胜强、马永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既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0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