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既兰与马玉霞、马胜强、马永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798号申请执行人马既兰,男,193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玉霞,女,1954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胜强,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永强,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既兰与被执行人马玉霞、马胜强、马永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既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90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