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黛明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黛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黛明,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武林镇武林村十五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黛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善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黛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黛明在平南县武林镇武林港口旁边一空地上,将三小包毒品可疑物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XX,后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陈XX身上扣押到三小包毒品可疑物(重0.38克)及人民币200元,在被告人黄黛明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从陈XX身上扣押到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黛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强制戒毒决定书、尿液抽样取证清单及检测报告、毒品收条、称量和抽样毒品记录、证人陈XX的证言、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黛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黛明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黄黛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黛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黄君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