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华叶明。被执行人王东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541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东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星履行款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星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判员李龙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