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付娟宣告熊焰宣告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熊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付某,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平,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熊某(曾用名熊某甲),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某宣告被申请人熊某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