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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先富与蒋宝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富,蒋宝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梁先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肖利波,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宝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先富与被告蒋宝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先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先富负担。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