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梁先富与蒋宝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富,蒋宝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梁先富,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肖利波,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宝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0日。委托代理人蒋文范,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先富与被告蒋宝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先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先富负担。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