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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35-2号原告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住所地:鹤壁市淇县淇滨区东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候振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骆根水,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南水北调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批准缓交期限已过,我院于2013年9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限于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0800元,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函谷物资贸易中心鹤壁直销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树民审判员  冯国庆陪审员  王少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