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敏与叶巧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叶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司机。被执行人:叶巧红,武穴市××职工。申请执行人胡敏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叶巧红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敏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1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