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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孔建兴与丁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兴,丁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14号原告孔建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被告丁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建兴诉被告丁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建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6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人民币87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