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文昶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陈文昶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国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昶,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