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俊与罗远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罗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04号原告:李俊。被告:罗远忠。原告李俊诉被告罗远忠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一案,原告李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远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撤回对被告罗远忠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俊负担165元。审判员 王爱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