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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旭晔、施维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旭晔,施维忠,潘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14号申请人:吴旭晔。委托代理人:吴其林。申请人:施维忠。申请人:潘叶萍。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旭晔与申请人施维忠、潘叶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旭晔与申请人施维忠、潘叶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9月23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吴旭晔一次性向申请人施维忠、潘叶萍赔偿1179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