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30号原告彭某某,男,1964年7月24日生,满族,工人,住凌海市。被告邢某某,女,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