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冯辉凯、薛孝谊与薛孝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辉凯,薛孝谊,孙如丰,黄秀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保字第446号原告冯辉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万儒、虞娟娟。被告薛孝谊。第三人孙如丰。第三人黄秀丹。本院在审理(2013)温瑞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冯辉凯与被告薛孝谊、第三人孙如丰、黄秀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辉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第三人孙如丰、黄秀丹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之江花园玉兰花X幢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00XXXX22号)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辉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第三人孙如丰、黄秀丹名下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之江花园玉兰花X幢X单元XXX室(产权证号:00XXXX2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