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与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6号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83号。法定代表人何定根。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田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诉被告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华亿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小可以餐饮有限公司枣园店承担8728元。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天洋 来自: